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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qū)報訊(記者 林清容)連日來,有媒體陸續(xù)曝出多例個人隱瞞與疫情防控相關情況的個案,有從疫區(qū)出來的人員不僅不主動上報,還出門游逛;有人有意隱瞞癥狀與人群接觸,給他人帶來威脅;還有人故意隱瞞密切接觸史,不配合相關工作……對于諸如此類給疫情防控帶來困難甚至造成疫情蔓延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是否涉嫌犯罪,昨日,記者專訪了律師進行普法。
“全民都有責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主動報告出行行蹤和密切接觸對象信息,以及積極配合隔離、治療等等?!睆V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任忠孫律師介紹,針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國家采取甲類(最高等級)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y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眼下全民抗疫正在進行,但卻發(fā)生了一些人員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事件,特別讓周邊人員感到擔憂。任忠孫律師強調,出現(xiàn)確診患者不愿說明接觸史,或者有所隱瞞的,或者確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不承認接觸史以及不配合隔離甚至逃跑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協(xié)助社區(qū)和醫(yī)療機構對其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上述行為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ji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日,青海一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因隱瞞發(fā)熱癥狀,與人群密切接觸,此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引起關注。任忠孫律師表示,如果確診患者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癥狀,擅自逃離監(jiān)控,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疾病,從而危害公共安全,則可能構成更為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