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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門監(jiān)督辦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等的有關規(guī)定,江門市財政局檢查組于2020年8月對江門市某中心某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情況,以抽查方式進行檢查。
案例情況:
檢查發(fā)現(xiàn),某中心混淆拖拉機與公務用車的分類。某中心(公益二類事業(yè)單位)于2014年4月25日購買拖拉機(東方紅-LX90.1輪式)一臺,根據(jù)該中心提供的記賬憑證,其支付基地拖拉機的保險費用,列入“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科目核算。
案例解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規(guī)定,拖拉機屬于農業(yè)和林業(yè)機械,產生的費用按實際情況相應列支“維修(護)費”、“專用燃料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科目。對此,拖拉機不屬公務車輛范圍,其費用不應記入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某中心上述會計核算事項不符合《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三條關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規(guī)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第十一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為依據(jù)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規(guī)定。
案例啟示:
隨著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和各類資源的開發(fā)利用,類似拖拉機、農用裝卸機、林地清理機等輪式機械設備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在實際工作中容易被誤解為公務用車,有關購置支出和費用支出相應誤列“公務用車購置費”或“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按照國家和省關于“三公”經費支出只減不增的“紅線”管理要求,“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實行嚴格的總量控制,部門單位在工作中因混淆拖拉機與公務用車的分類,虛高本地區(qū)“三公”經費支出,甚至存在“觸線”風險。各部門單位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應加強政策學習與業(yè)務學習,并在實際工作中融會貫通,嚴守財經紀律,提高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