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事項公示表
事項或違法行為名稱 | 獵捕野生動物 | 對應權責清單中的序號 | 27 |
可公示[√];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請說明理由和依據: |
應公示的信息項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黃*榮、吳*雄、鄭*林、鄭*明 |
行政相對人身份代碼 | 440785********4332、440785********4311、440785********4316、440785********4336 |
案件名稱 | 黃*榮、吳*雄、鄭*林、鄭*明獵捕野生動物 |
決定文書編號 | 黃*榮、吳*雄、鄭*林、鄭*明獵捕野生動物 |
處罰事由 | 獵捕野生動物 |
處罰依據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氣槍、地槍、排銃、粘網、地弓、吊杠、鋼絲套等工具獵捕野生動物?!?/p> |
處罰結果 | 1.罰款人民幣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即四人各罰款500元(大寫:伍佰元整); |
2.沒收獵獲物和獵捕工具。 |
處罰時間 | 2023.6.5 |
處罰機關 | 恩平市林業(yè)局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項,請補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