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加強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和殘疾人評定有效銜接
《通知》強調,各縣級民政部門要嚴格對照評估指標履行評估程序,運用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委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有條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基礎評估。 《通知》明確,各地要合理評估殘疾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時,視力、聽力、言語、肢體等殘疾類別的特困人員,如能熟練使用輔助器具自主完成某一項評估指標的,視為具備該項生活自理能力。智力、精神等殘疾類別的特困人員,參考《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 26341-2010)標準,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失能;三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半失能;四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全自理。殘疾人所屬類別和級別,以殘疾人證登記信息為準。在評估過程中發(fā)現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級別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應同時引導進行重新評殘,以重新評定的為準進行評估。多重殘疾類別的特困人員,或已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的特困人員,以其最重類別認定。遇到特殊情況難以評估認定的,應征求供養(yǎng)服務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等相關機構的意見。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加強信息化動態(tài)管理,及時在廣東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tǒng)錄入并更新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評估表、照料護理協議等信息。同時,按照民政部“一人一檔”要求,完善特困人員紙質檔案,確保信息資料真實、準確、齊全。要積極引導失能、半失能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自愿到供養(yǎng)服務機構集中供養(yǎng),供養(yǎng)服務機構應優(yōu)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yǎng)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