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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喜脈烘焙坊)
當事人:恩平市喜脈烘焙坊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785MA4XPATP76
經營場所:恩平市恩城育英街18號
經營者:馮麗婷
根據江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線索,當事人生產的預包裝食品鮮奶吐司于2021年6月21日經檢驗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與其標簽的內容不符的食品,本局于2021年6月29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生產預包裝食品鮮奶吐司對外銷售。當日,廣東省江門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受江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生產的上述預包裝食品鮮奶吐司進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并于2021年6月21日出具檢驗報告?!稒z驗報告》(NO:DC21440700575100713)檢驗結果顯示檢驗項目“營養(yǎng)標簽-鈉,mg/100g”不合格(實測值:301,標準指標:≤120%標示值(標示值139)),檢驗結論顯示為“經抽樣檢驗,營養(yǎng)標簽-鈉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案發(fā)當日止,上述不合格的預包裝食品鮮奶吐司貨值金額為248元,當事人銷售所得248元,獲得違法所得6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江門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及經受委托人簽字確認的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證據復制(提取)單、詢問筆錄、生產銷售記錄表。
2021年9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恩市場監(jiān)管河告字〔2021〕5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生產經營與其標簽的內容不符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情節(jié)符合《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從輕處罰的情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62元;
二、處以罰款5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5062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恩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規(guī)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或者通過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掃一掃”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