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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場監(jiān)管執(zhí)法處字〔2017〕20號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恩市場監(jiān)管執(zhí)法處字〔2017〕20號
當事人:恩平市炫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5304113653J,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恩平市江門產業(yè)轉移工業(yè)園***區(qū)二區(qū)***號廠房*幢*樓,法定代表人:賴*葉,注冊資本:人民幣壹佰萬元,成立日期:2014年05月20日,經營期限:長期,經營范圍:生產、加工、銷售:麥克風及其配件、擴音器、電子音響設備及其配件、視頻設備、電子五金配件、車載電子產品、充電器、電源適配器、五金支架、電子電氣設備、便攜式電子產品、教學電子產品、LED照明產品;電子產品表面處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聯(lián)系電話:1392909****,郵編:529400。
我局接到舉報,恩平市炫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購物平臺(www.1688.com)銷售標注“專利私模廠家直銷迷你手機唱吧專用麥克風電腦K歌有線麥電容話筒”等內容的產品,宣傳“專利私模”但并沒有標明相關的專利號和專利種類。2017年6月26日,經我局執(zhí)法人員核查,當事人恩平市炫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發(fā)布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自2016年6月5日起,在阿里巴巴購物平臺(www.1688.com)銷售標注“專利私模廠家直銷迷你手機唱吧專用麥克風電腦K歌有線麥電容話筒”等涉及專利的廣告內容的產品。當事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上述迷你手機唱吧專用麥克風電腦K歌有線麥電容話筒的外觀設計專利,同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受理,向當事人發(fā)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發(fā)文序號:201702230063213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于2017年6月12日發(fā)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書》(發(fā)文序號:2017060601347500),載明“申請?zhí)柣驅@枺?01730047866.2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恩平市炫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迷你麥克風(Mi-1)”。截至2017年6月12日止,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權的情況下,對上述迷你麥克風(Mi-1)產品使用謊稱取得專利權的廣告進行宣傳及銷售。
以上事實,有經證據(jù)提供人簽字確認的現(xiàn)場筆錄、證據(jù)復制(提?。﹩?、現(xiàn)場網絡平臺廣告截圖、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書、當事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材料及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jù)證明,并能相互印證。
2017年8月17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場監(jiān)管執(zhí)法告字〔2017〕2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guī)定,構成了違法發(fā)布涉及專利的廣告的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責令停止發(fā)布涉及專利的廣告;
二、處以1000元的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附:《江門市恩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江門市恩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行政處罰)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7日